南昌市民余小姐向记者反映,称5月23日,她在位于洛阳路160-2号的金德管业经销商处选中了一款价值50元蹲便器,通过与商家还价,双方以45元的价格成交。付款之后,她要求商家开发票,商家却以“价格已经优惠,不能再开发票”为由拒绝了她,并称“如果要开发票就得按原价50元付款”。
对此,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高正尉律师表示,商家有义务无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发票。商家以优惠、在试营业期间、发票用完等各种借口拒绝为消费者出具发票,违反了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的“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,经营者必须出具”条款。
记者从南昌市地税局了解到,不开发票属偷税漏税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。南昌市地税局的一位工作人员提醒道,商家发生销售行为均应开具发票,消费者购物而不索要发票,不仅纵容了商家的违法行为,而且极易落入消费陷阱。每一个消费者都应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“哪怕是买几元钱的小东西,都有索要发票的权利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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